1979年1月1日,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,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後,美國國會制定《臺灣關係法》(簡稱TRA ),並由美國總統吉米·卡特 簽署生效,法案共十八條,為美國國內法律,規範往後的美國與臺灣的關係。
2014年美中習歐海牙會晤後,美方表示不歡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誤解美方對臺的策略和聲明。
《臺灣關係法》概要
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、安全與穩定,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臺灣人民間之商業、文化及其他關係,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,並為其他目的。
《臺灣關係法》主要功能
一、記載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:
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、安全與穩定,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臺灣人民間之商業、文化及其他關係,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,並為其他目的。
《臺灣關係法》主要功能
一、記載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:
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,維持台海現狀,維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、保障人權與台灣安全。
法律中明確所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(包括杯葛或禁運)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,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,美國將嚴重關切。
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,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、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,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。但同法案並未明定美軍在台海危機出兵保護臺灣之義務。
二、在「 無外交關係」的情況下,維持美台間經貿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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