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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



行政院會前陣子通過了「跟蹤騷擾防制法」草案。該草案第23條原規定一年的施行準備期,修正為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 

什麼是行政院草案呢?引用呂秋遠律師的文
「通過草案是立法過程中相當重要的里程碑,因為在過去的慣例裡,如果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,沒有行政院草案,那麼這項立法通過的可能性就不高。
如今行政院已經把這項草案送入立法院,應該有機會在5月28日休會前,就審議通過正式立法。而且,行政院版本,某種程度上應該有可能成為正式立法版本,所以有必要瞭解行政院草案。 」

去年狸長有默默在關注這個草案的討論,不過沒有下文,直到先前因為屏東縣萬丹鄉發生的一起假車禍真擄人命案,才加速了草案的生成。

草案要點
  1. 立法目的、本法主管機關及跟蹤騷擾行為定義。(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) 
  2. 警察機關即時調查、書面告誡及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。(草案第四條) 
  3.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相關聲請、審理、執行程序及保護令內容等事項;我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之保護令規定。(草案第五條至第十七條) 
  4.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及其違反法院保護令之刑事處罰。(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) 
  5. 法院審理犯本法之罪案件不公開。(草案第二十條) 
  6. 法院得為預防性羈押規定。(草案第二十一條) 
以下四張圖片來源:行政院

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,指以人員、車輛、工具、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,對特定人「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」的八類行為,使之心生畏怖,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。
只有一次、沒有違反意願、與性或性別無關,都不會觸法。 


八類行為
  1. 監視、觀察、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 
  2. 以盯梢、守候、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、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、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 
  3. 對特定人為警告、威脅、嘲弄、辱罵、歧視、仇恨、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 
  4. 以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,對特定人進行干擾 
  5.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、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 
  6. 對特定人寄送、留置、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 
  7.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 
  8.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,訂購貨品或服務 
報案之後
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,應即開始調查、製作書面紀錄,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,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,應予書面告誡。
書面告誡有2年的效力,行為人若再犯,被害人、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。

罰則
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;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,則為加重跟騷罪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,此為非告訴乃論罪。

對某些人來說,此案爭吵的重點只在於「被誣告怎麼辦」「造成少子化怎麼辦」(不過此案也跟少子化也無關吧?)但對真正需要這個法案的人而言,是挽回生命的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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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呂秋遠律師臉書 
行政院新聞
假車禍真擄人的新聞來自中央社 
中央社新聞《政院通過跟騷法草案 8種跟蹤騷擾行為全入罪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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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狸長日安
#跟著狸長看時事
#跟著狸長學法律
#雖然說有很多主觀認定的空間
#但有立法就可以保護更多人
#願我們的社會能越來越進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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