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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新里程碑:《憲法訴訟法》與憲法法庭



狸民們一定聽過「大法官釋憲」吧?
現在,新的制度:《憲法訴訟法》在1月4號正式施行囉! 

首次辯論的《原住民身份法》在昨天登場了,
不過這個留到下次狸長再跟大家聊聊,
今天就先了解一下這個新的憲法審查形式。 

憲法訴訟法

《憲法訴訟法》,舊稱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、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》,為中華民國之一部程序法。在民國107年12月18日立法通過,將由15名大法官組成「憲法法庭」,取代原有的「大法官會議」。

為了落實憲法審查制度與保障人民基本權,也彰顯司法權中的釋憲權功能,大法官以後不會再以「會議型態」作出解釋,而會用「憲法法庭」的名義審理憲法訴訟案件。

超過70年的「釋字號」走入歷史,以後我們看到的就會是「憲判字」啦。

釋憲制度沿革

憲法在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,同年12月25日施行。制憲之初,司法院設大法官,掌理解釋憲法,並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,開啟我國由大法官行使法令違憲審查權的司法制度。

行憲後的司法院在民國37年7月1日成立,同年7月第一屆大法官到任,9月15日舉行第一次大法官會議,自此大法官開始行使解釋憲法、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。大法官是以會議的方式,合議行使這兩項職權。此後一直到81年第五屆大法官任內,大法官均專責行使這兩項職權。

新制度有什麼不同

  • 人民可以聲請釋憲啦。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可以在確定終局裁判送達6個月內,直接請求大法官檢驗個案裁判的合憲性,不需間接透過宣告原裁判適用法規違憲之大法官解釋。(第59條) 
  • 憲法法庭作出裁判的門檻降為:「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,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。」也就是只需要8位大法官同意就可以作出判決,取代原本需有10名大法官以上同意的門檻。(第30條) 
  • 其他更便民的制度。如: 
    1. 增加電子化服務:除了紙本書狀提出外,民眾也可傳送效力與紙本相同之電子書狀。也可以在憲法法庭的網站看到公告的裁判書、已受理案件的聲請書和答辯書、判決會標示主筆大法官、公布過往釋字看不到的個別大法官所持立場等,有助於未來民眾在看大法官行使職權、做憲法審查時,更透明公開、清楚明白。(第14條第5、6項)
    2. 增訂閱卷制度:當事人、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同一般訴訟案件得聲請閱覽、抄錄、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(第23條)
    3. 兼顧當事人利益,規定先前尚未審理終結的案件,將依新制由憲法法庭裁判終結。(第90條) 

審理什麼案件

  1.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。 
  2. 機關爭議案件。 
  3. 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件。 
  4.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。 
  5.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。 
  6.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。 
  7.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,其聲請程序依其性質,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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狸民們有沒有覺得憲法離我們更近了一點呢?以後,大法官扮演的角色,會從初期的「解答疑義」逐漸走向「解決爭議」、由「維護憲政體制」朝向「保障人民權利」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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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
維基百科
憲法法庭
寰瀛法律事務所
司法院(憲法訴訟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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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憲法與我們的距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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